协会章程协会章程北京市空竹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空竹运动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Diaboio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BDSA)。 第二条 本协会(以下统称:本协会)由北京市离退体人员、在职人员、大中小学校学生及其他市民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普及推广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和普及,提高广大市民健康生活和工作,为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把北京建设成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体育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白盆窑盛芳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市体育局指导下制定和实施北京市空竹运动的发展规划及计划; (二)制定北京市空竹比赛规则和裁判规则,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空竹比赛; (三)组织成立各种类型的空竹表演队,参加各种庆典、演出录制和各类活动开闭幕式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文艺活动,宣传全民健身运动; (四)开展空竹教学普及活动,培训空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为会员服务和空竹运动爱好者,; (五)编辑出版有关空竹运动技术,比赛规则,裁判规则等方面的教材和光盘; (六)组织并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七)完成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喜爱空竹运动,在空竹运动领域具有一定的成绩和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比赛和表演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新会员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团结统一、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宣传本协会在教学、表演、比赛、出版等方面的成果,及时向本会提供自己的技术创新、空竹作品和工作成果; (六)积极支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放开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组织各项表演、比赛活动 ;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天第、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本协会事务,自愿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会长负责 (二)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承办协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协会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应为单数),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本协会 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